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2)
在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的备考旅程中,企业所得税法堪称关键要点,作为历年考试的核心内容,其在试卷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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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2.一般性税务重组和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3.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加计扣除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抵免所得税额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企业发生的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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