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普通合伙企业(1)
先要掌握学习的方法,再用合理的方法去学习,更能事半功倍!掌握核心考点也是高效学习的一种。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分享2022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干货知识——第三章普通合伙企业(1),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记得收藏哦~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1.合伙人以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财产的构成
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2)完整性
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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