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7-30 16:16:29

合同法律制度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核心必考内容,也是整套教材分值占比最高、考查最为灵活的章节之一。2026年新版教材对该章节部分细则进行了微调,考点更贴合实务案例。本节作为第三部分重点内容,聚焦高频考点与疑难法条,下文之了君将系统梳理核心知识点、命题要点及答题规范。

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重点知识梳理(全章节)含实务/财管/经济法

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一般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下列情形,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①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下列情形,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出卖人按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的,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检验

(1)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3.出卖人的权责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①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5)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9)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10)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11)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就交付的标的物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4.买受人的权责

(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赠与合同

1.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1)经公证机关公证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提示】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1)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赠与的任意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无须取得受赠人的同意。

(3)法律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如下:

①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不得撤销。

②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至受赠人,不得撤销赠与。

4.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此法定撤销情形有以下两个要件:

①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非一般或轻微的侵害行为。

②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法定撤销情形有以下三个要件:

①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②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③受赠人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三、保证合同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应当注意区分。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为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3.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5.保证人的权利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四、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租赁物的使用

(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5.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随堂测试】

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B.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使用费,视为无偿试用

C.试用期内买受人将标的物出租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答案】ABC

【解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选项A 当选。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选项 B 当选。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选项 C 当选。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选项 D 不当选。

综上,本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部分知识点多为考试高频考点,也是案例分析题的核心命题来源。考生在2026年中级会计备考中,需精准掌握各类合同相关法律规则,厘清易混淆考点,结合案例强化理解记忆,熟练运用法条作答题型,全面掌握本章重难点,从容应对各类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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