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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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选项C,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选项D,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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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减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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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一年。本题中2023年12月~2024年10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故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700+35=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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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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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选项B,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而非据实扣除。
选项D,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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