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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取得实物收入,按取得实物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 B.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 C.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 D.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扣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减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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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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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非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
  • B.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 C.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若可以取得评估价格,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 D.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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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两栋写字楼,各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为350万元,开发成本均为600万元。其中A栋发生利息支出60万元,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B栋发生利息支出5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8%,则这两栋写字楼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共计为(  )万元。
  • A.99.25
  • B.129.00
  • C.160.00
  • D.183.50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A栋写字楼,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故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60+(350+600)×5%=107.5(万元); B栋写字楼,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故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350+600)×8%=76(万元); 开发费用合计=107.5+76=1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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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  )。
  • A.

    城市维护建设税

  • B.耕地占用税
  • C.前期工程费
  • D.借款利息费用
  • E.开发间接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选项B,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选项D,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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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范围的有(  )。
  • A.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 B.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 C.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D.开发小区内的供气、供电工程支出
  • E.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算基数。选项A,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选项BCD,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选项E,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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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2022年3月,李四将2021年5月购入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李四持有购房增值税普票注明金额700万元,税额3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李四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共计(  )万元。
  • A.700.00
  • B.735.00
  • C.771.75
  • D.770.5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1年5月-2022年3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故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700+35=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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