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减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选项B,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
选项C,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选项D,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一年。本题中2023年12月~2024年10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故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700+35=735(万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选项C,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而采用计算扣除方法。
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