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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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减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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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选项B当选: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选项C、E当选: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选项D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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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算基数。
选项A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选项B、C、D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选项E当选: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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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重置成本与成新度折扣率的乘积为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2000×70%=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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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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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加计扣除=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不含契税)×(1+购买年限×5%)=800×(1+10×5%)=1200(万元)。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60-800)÷(1+5%)×5%×(5%+3%)×50%+24=26.4(万元)。
(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200+26.4=12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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