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节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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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总销售收入=12000÷3/5×4/5=16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60%×4/5=288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400×4/5+(2880+3200)×5%=62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7%+3%+2%)+16000×0.05%=104(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2880+3200)×20%=121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2880+3200+624+104+1216=8024(万元)
增值额=16000-8024=7976(万元)
增值率=7976÷8024×100%=99.4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976×40%-8024×5%=278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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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选项B、D,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选项C,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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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选项D)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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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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