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节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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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总销售收入=12000÷3/5×4/5=16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60%×4/5=288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400×4/5+(2880+3200)×5%=62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7%+3%+2%)+16000×0.05%=104(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2880+3200)×20%=121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2880+3200+624+104+1216=8024(万元)
增值额=16000-8024=7976(万元)
增值率=7976÷8024×100%=99.4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976×40%-8024×5%=278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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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选项B,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将开发房地产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成本中不包含此部分利息支出,而是要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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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E
答案解析:
选项A,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B、D,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合同征收,仓库的材料分拨单和税务登记证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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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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