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企业委托境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果能,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时,签订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应由谁向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请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企业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不需要。
理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拓展练习
选项C,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为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选项A,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选项B,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因为父母没有年满60周岁,所以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赡养老人。
在成都市租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1500元/月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选项A)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选项D)
(5)投资创新企业CDR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6)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选项E)
(8)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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