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合同法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甲已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丙,完成拟制交付,且约定运输途中风险由乙承担,则风险已转移至乙,故甲不承担损失。

选项B,乙虽未实际取得货物,但在途标的物买卖中,若无特别约定,自合同成立时(3月10日)风险转移至丁。乙作为中间买受人无须承担后续风险。

选项C,出卖人(乙)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丁)承担。并且本案例中乙与丁的转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丁自合同成立时承担运输风险”,符合规定。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丁承担。

选项D,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承运人丙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失,构成违约行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丁可向丙主张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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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款交付时成立

  • B.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

  • C.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订立时成立

  • D.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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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选项B,借款合同,也称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选项C,特种买卖合同主要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特定样品作为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 用,并以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选项D: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信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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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乙之间成立的是“床垫买卖合同”,属于诺成、不要式、典型(有名)、有偿、双务合同。
[要求2]
答案解析:甲丙之间成立的是“床垫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典型(有名)、无偿、单务、不要式合同。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丁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侵权的行为,丁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乙与丙之间不存在买卖床垫的事实,无论床垫是否毁损,乙均无权要求丙支付床垫的买价5万元。选项C,在床垫遭戊撞毁之后,乙有权基于其物权受侵害而向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608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乙方不承担床垫毁损的风险,其已经如约履行送货义务,有权要求甲支付床垫的买价。选项E,床垫尚未交付,其所有权仍归乙。
[要求4]
答案解析:(1)床垫已经毁损,甲、乙无法实现交付该特定标的物。(2)在丙受领迟延发生时,床垫毁损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甲,并基于丙与甲之间的赠与关系,在(法学上的)同一时点转移至受赠人丙承担;故丙无权再次要求甲和乙向自己交付赠与标的物床垫,但可请求乙让渡对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因交付未完成,丙不享有床垫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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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乙伪造签名及指纹的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甲未参与合同订立,双方无真实合意,合同自始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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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乙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擅自将已预告登记的房屋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完成网签备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甲丙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丙合同可撤销,因丙可主张重大误解
  • B.

    甲丙合同效力待定,需乙追认

  • C.

    甲丙合同有效,但丙不能对抗乙的物权请求权

  • D.甲丙合同无效,因违反预告登记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撤销事由不成立。

选项B,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非效力待定状态。

选项C,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签订的合同仍有效。

选项D,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分离,预告登记不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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