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5年8月1日,智创公司向星云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200万元的智能安防系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星云公司代办托运。8月5日,智创公司为支付货款向宏远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由瑞达公司和云顶公司分别提供担保。8月6日,瑞达公司与宏远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瑞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同日,云顶公司以其名下价值100万元的商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瑞达公司与宏远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保证方式应认定为(  )。
  • A、

    一般保证

  • B、

    连带责任保证

  • C、

    无效保证

  • D、

    债务加入

  • E、保证合同未成立
[要求2]云顶公司提供的商铺抵押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 B、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 C、

    抵押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债权150万元

  • D、

    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超出登记金额的部分

  • E、

    未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效

[要求3]若智创公司届期未还款,宏远公司实现债权的顺序应为(  )。
  • A、

    先执行瑞达公司的保证责任,再执行云顶公司的抵押担保

  • B、

    先执行云顶公司的抵押担保,再执行瑞达公司的保证责任

  • C、可任意选择执行保证责任或抵押担保
  • D、

    按比例同时执行保证责任和抵押担保

  • E、需先协商确定执行顺序
[要求4]若瑞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
  • A、代偿的全部本息
  • B、

    仅主债权本金

  • C、

    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用

  • D、

    代偿期间的利息损失

  • E、云顶公司应承担的份额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B、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选项E,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不导致保证合同不成立。

[要求2]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选项C,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选项D,超出登记金额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影响物权效力。

[要求3]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D,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选项B,本金及利息均属追偿范围。

选项C,诉讼费用若未实际发生不纳入。

选项E,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本案例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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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 A.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 B.可以通过仲裁方式
  • C.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
  • D.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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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B.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出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选项C,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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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保证及保证合同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 B.保证属于信用担保
  • C.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 D.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 E.保证合同属于要物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选项B,信用担保,也称人保,其具体方式即保证。

选项C、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

选项E,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证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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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元,乙予以接受。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定金合同生效时间为6月1日
  • B.定金合同生效时间为6月15日
  • C.定金数额为10万元
  • D.定金数额为8万元
  • E.若乙违约,则乙仅需退还甲的定金8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2)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3)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乙需要返还甲16万元,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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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 B.

    承运人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属于附随义务

  • C.

    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

  • D.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返还钥匙的义务属于次合同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技术转让合同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的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确保受让人能够正确使用和实施该技术‌。

选项C,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属于次给付义务。

选项D,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的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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