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8 年 7 月 14 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 20 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付款。7 月 15 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2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承诺设定抵押,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甲公司付款,但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具有还款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18年中级《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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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并不会导致保证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丁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张权利。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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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题中该快递3月3日到达甲公司,因此,要约生效时间为3月3日。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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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 A、D 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选项 B 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选项 C 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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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选项 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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