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68000×2×10%=13600(元)。

拓展练习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包括:(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选项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采取赊销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0月2日。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选项A不当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而非“不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选项B不当选。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应纳税额=18×1%+24÷(1+5%)×5%=1.32(万元),选项C当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D不当选。

(1)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税。
(3)将开采的原油对外赠送,要正常缴纳资源税;开采天然气对外销售的,当月要计算缴纳资源税,当月未售的不缴纳。
(4)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20+3)×7000×6%+600×2×6%]×(1-30%)=9732×(1-30%)=6812.4(万元)。
(1)将自采铁原矿直接销售,以及赞助给其他企业,均应缴纳资源税;但洗选加工铁选矿的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该企业8月应缴纳铁原矿资源税=(710-10)÷10000×(10000+500)×3%=22.05(万元)。
(2)将加工的铁选矿销售,应缴纳资源税,该企业8月应缴纳铁选矿资源税=495×2%=9.9(万元)。
(3)该企业8月应缴纳铁原矿和铁选矿资源税共计=22.05+9.9=31.95(万元)。
(1)将自采原煤用于职工食堂,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资源税,且按同类价确定计税依据。(2)将自采原煤用于连续生产选煤,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生产的选煤对外销售,按选煤正常缴纳资源税。(3)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4000÷8×(8+2)×8%+6000×5%=700(万元)。
选项A,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生产地缴纳资源税;选项B,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选项D,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非清包工,开工日期晚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在乙市预缴增值税=(2000-500)÷(1+9%)×2%=27.52(万元)。
在乙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52×7%=1.93(万元)。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清包工,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在丙市预缴增值税=(1000-200)÷(1+3%)×3%=23.3(万元)。
在丙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3×7%=1.63(万元)。
跨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购置时间晚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在丙市,预缴增值税=200÷(1+9%)×3%=5.5(万元)。
在丙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5×7%=0.39(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420×(1+10%)×13%=60.06(万元)。
购买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进项税额30万元,上述进项无法划分用途。
为乙市B公司的安装项目采购原木为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9%=9(万元)。
分包业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9%)×9%=165.14(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000-165.14=1834.86(万元)。
业务(2)增值税税额=(1000-200)÷(1+3%)×3%=23.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000-200-23.3=776.7(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9%)×9%=16.51(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00-16.51=183.49(万元)。
业务(4),施工设备出租,未配备设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于收到预收款当期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3%)×13%=3.4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30-3.45=26.55(万元)。
业务(5),房产购入日期早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购买价格=48÷4%=1200(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400-1200)÷(1+5%)×5%=9.52(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400-1200-9.52=190.48(万元)。
可抵扣进项=9+(30+60.06)×[(1834.86+183.49+26.55)÷(1834.86+183.49+26.55+190.48+776.7)]=70.14(万元)。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9%)×9%=165.14(万元)。
业务(2)增值税税额=(1000-200)÷(1+3%)×3%=23.3(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9%)×9%=16.51(万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3%)×13%=3.45(万元)。
业务(5)增值税应纳税额=(1400-1200)÷(1+5%)×5%=9.52(万元)。
应纳增值税=165.14+16.51+3.45-70.14-27.52+23.3-23.3-5.5+9.52=91.46(万元)。
选项A,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选项B,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0%,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10000000×2÷1000÷1000÷4×12×50%=30(元)。
选项C,在甲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1.46×7%=6.4(万元)。
选项D,业务(1)对外支付的分包价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业务(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对外支付的分包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选项E,在甲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在甲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无需抵扣在乙市和丙市已缴纳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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