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辆小汽车转让给我国公民李某,免税条件消失,要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由小汽车的购买使用人李某补缴,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240000×(1-2×10%)×10%=19200(元)。

拓展练习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包括:(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1+13%)×13%+1300×6%=208(万元)。
转出进项税金额=200×13%×30%+30=37.8(万元)。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7.8=1105.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08-1105.2=-897.2(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97.2│=897.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0(万元)。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897.2-780=117.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当期可抵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0-7.8=1105.2(万元)。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1105.2-130)×[(1000+1300)÷(1000+1300+6000)]×15%=270.24×15%=40.54(万元)。
当期可抵加计抵税额=100+40.54=140.54(万元)。
选项A、B,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选项C、D、E,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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