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包括:(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拓展练习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由于奖励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1×2000×0.5=1000(元),从价税额=[1×40000×(1+10%)+1000]÷(1-20%)×20%=11250(元),应纳消费税=1000+11250=12250(元)。

选项A、C,属于免税情形;选项B,属于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选项D,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选项A,比照啤酒征收消费税;选项C、E,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选项C),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选项E不征收消费税。选项B、D,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计税收入=54000÷90%=60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8000)÷(1+9%)×9%=3467.89(万元);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60000-3467.89=56532.11(万元)。
契税=18000×3%=540(万元);
取得土地时支付的价款=18000÷(1+9%)+540+10=17063.76(万元)。
开发成本=16000-1500-600=13900(万元);
开发费用=(5000+1500)+(17063.76+13900)×5%=8048.19(万元)。
转让地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3467.89-2167.89)×(5%+3%)=104(万元)。
法定附加扣除=(17063.76+13900)×20%=6192.75(万元)。
扣除总额=17063.76+13900+8048.19+104+6192.75=45308.7(万元)。
增值额=56532.11-45308.7=11223.41(万元)。
增值率=11223.41÷45308.7×100%=24.77%<50%,税率为30%。
转让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223.41×30%=3367.02(万元)。
转让地产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367.02-1080=2287.02(万元)。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非清包工,开工日期晚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在乙市预缴增值税=(2000-500)÷(1+9%)×2%=27.52(万元)。
在乙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52×7%=1.93(万元)。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清包工,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在丙市预缴增值税=(1000-200)÷(1+3%)×3%=23.3(万元)。
在丙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3×7%=1.63(万元)。
跨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购置时间晚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在丙市,预缴增值税=200÷(1+9%)×3%=5.5(万元)。
在丙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5×7%=0.39(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420×(1+10%)×13%=60.06(万元)。
购买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进项税额30万元,上述进项无法划分用途。
为乙市B公司的安装项目采购原木为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9%=9(万元)。
分包业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9%)×9%=165.14(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000-165.14=1834.86(万元)。
业务(2)增值税税额=(1000-200)÷(1+3%)×3%=23.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000-200-23.3=776.7(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9%)×9%=16.51(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00-16.51=183.49(万元)。
业务(4),施工设备出租,未配备设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于收到预收款当期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3%)×13%=3.4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30-3.45=26.55(万元)。
业务(5),房产购入日期早于2016年4月30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购买价格=48÷4%=1200(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400-1200)÷(1+5%)×5%=9.52(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400-1200-9.52=190.48(万元)。
可抵扣进项=9+(30+60.06)×[(1834.86+183.49+26.55)÷(1834.86+183.49+26.55+190.48+776.7)]=70.14(万元)。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9%)×9%=165.14(万元)。
业务(2)增值税税额=(1000-200)÷(1+3%)×3%=23.3(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9%)×9%=16.51(万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3%)×13%=3.45(万元)。
业务(5)增值税应纳税额=(1400-1200)÷(1+5%)×5%=9.52(万元)。
应纳增值税=165.14+16.51+3.45-70.14-27.52+23.3-23.3-5.5+9.52=91.46(万元)。
选项A,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选项B,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0%,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10000000×2÷1000÷1000÷4×12×50%=30(元)。
选项C,在甲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1.46×7%=6.4(万元)。
选项D,业务(1)对外支付的分包价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业务(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对外支付的分包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选项E,在甲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在甲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无需抵扣在乙市和丙市已缴纳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