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而非开采数量。该能源公司当月应缴纳资源税=24×20=480(万元)。

选项A,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计算方式得出的免抵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选项A,比照啤酒征收消费税;选项C、E,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选项C),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选项E不征收消费税。选项B、D,免征消费税。

选项A,应税大气污染物纳税地点应当是排放口所在地;选项D,应税固体废物纳税地点应当是产生地。

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1+13%)×13%+1300×6%=208(万元)。
转出进项税金额=200×13%×30%+30=37.8(万元)。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7.8=1105.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08-1105.2=-897.2(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97.2│=897.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0(万元)。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897.2-780=117.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当期可抵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0-7.8=1105.2(万元)。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1105.2-130)×[(1000+1300)÷(1000+1300+6000)]×15%=270.24×15%=40.54(万元)。
当期可抵加计抵税额=100+40.54=140.54(万元)。
选项A、B,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选项C、D、E,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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