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不当选,混同原则上导致债的消灭,但若涉及第三人利益(如第三人已对债权设定质押),则债权债务不消灭;选项C不当选,代物清偿需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仅达成协议不直接消灭原债务。

选项A不当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选项B不当选,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选项C不当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列入破产费用申报;选项D当选,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申报。

选项A不当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选项B不当选,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选项C不当选,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A当选,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不当选,仅债务人可提出和解;选项C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提出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选项D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下列情形,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D);(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C);(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选项A当选,当事人可约定风险转移时间。本案约定“发货即转移风险”,故8月12日发货时风险转移至A公司。选项B不当选,买方可拒收或接收多交货物。选项C当选,在B公司未完成交货义务前,A公司有权拒绝其提前付款要求。选项D不当选,监护仪为标准化工业产品,属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选项E不当选,未约定履行地时,交付标的物义务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但本案约定“运送至A公司”,履行地应为买方所在地。
选项A不当选,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民法典》第224条),发货不等于交付完成;选项B当选,8月20日货物运抵完成现实交付,所有权转移;选项C当选,运输期间通过承运人占有,构成间接占有;选项D不当选,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为实际交付时;选项E当选,交付前所有权仍属B公司。
选项B不当选,合同未约定,无法主张违约金。
选项A当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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