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有关债的消灭及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债权债务混同后一概消灭

  • B.

    提存费用原则上由债权人承担

  • C.

    代物清偿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导致原债务消灭

  • D.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E.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混同原则上导致债的消灭,但若涉及第三人利益(如第三人已对债权设定质押),则债权债务不消灭;选项C不当选,代物清偿需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仅达成协议不直接消灭原债务。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申报普通破产债权的是(  )

  • A.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 B.

    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 C.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D.

    仲裁未决的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选项B不当选,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选项C不当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列入破产费用申报;选项D当选,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申报。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关于自首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 B.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 C.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不认定为自首

  • D.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选项B不当选,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选项C不当选,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

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被人民法院受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持股15%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B.

    债权人丙公司申请和解

  • C.

    债权人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债务人的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

  • D.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保全措施终止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不当选,仅债务人可提出和解;选项C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提出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选项D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B.

    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 C.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 D.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 E.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下列情形,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D);(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C);(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当事人可约定风险转移时间。本案约定“发货即转移风险”,故8月12日发货时风险转移至A公司。选项B不当选,买方可拒收或接收多交货物。选项C当选,在B公司未完成交货义务前,A公司有权拒绝其提前付款要求。选项D不当选,监护仪为标准化工业产品,属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选项E不当选,未约定履行地时,交付标的物义务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但本案约定“运送至A公司”,履行地应为买方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民法典》第224条),发货不等于交付完成;选项B当选,8月20日货物运抵完成现实交付,所有权转移;选项C当选,运输期间通过承运人占有,构成间接占有;选项D不当选,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为实际交付时;选项E当选,交付前所有权仍属B公司。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合同未约定,无法主张违约金。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