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B.

    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 C.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 D.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 E.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下列情形,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D);(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C);(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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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和解的是(  )

  • A.

    债权人

  • B.

    债务人

  • C.

    债务人企业职工

  • D.

    债务人的债务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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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是(  )

  • A.

    立遗嘱

  • B.

    不当得利

  • C.

    无因管理

  • D.

    要约拒绝的通知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C不当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选项D当选,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行为人内心意愿的告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观念通知(即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告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和情感表示(即行为人感情的表达,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恕)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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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有(  )。

  • A.

    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

  • B.

    因交通事故获得的医疗补助金

  • C.

    婚后父母赠与并明确仅归一方所有的存款

  • D.

    妻子日常专用的名牌手提包

  • E.

    婚后继承的遗产(遗嘱未明确归属)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选项A),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选项B),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选项C),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选项D),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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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当事人可约定风险转移时间。本案约定“发货即转移风险”,故8月12日发货时风险转移至A公司。选项B不当选,买方可拒收或接收多交货物。选项C当选,在B公司未完成交货义务前,A公司有权拒绝其提前付款要求。选项D不当选,监护仪为标准化工业产品,属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选项E不当选,未约定履行地时,交付标的物义务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但本案约定“运送至A公司”,履行地应为买方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民法典》第224条),发货不等于交付完成;选项B当选,8月20日货物运抵完成现实交付,所有权转移;选项C当选,运输期间通过承运人占有,构成间接占有;选项D不当选,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为实际交付时;选项E当选,交付前所有权仍属B公司。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合同未约定,无法主张违约金。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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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取得股东资格;选项B当选,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E当选,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得显著高于评估价。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100-80=20万元),陈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陈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林某两次缴纳出资共计23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出资不实20万元,未缴纳出资50万元),林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林某应在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黄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20万元),黄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黄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郑某在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只有200万元,所以陈某、黄某、郑某对其最高承担200万元,林某最高承担70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股东以知情权选项A、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C,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选项D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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