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选项B不当选,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选项C不当选,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C不当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选项D当选,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行为人内心意愿的告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观念通知(即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告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和情感表示(即行为人感情的表达,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恕)三种类型。

选项A不当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被废止;选项B不当选,行政机关行使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选项D不当选,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基础,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非无效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D);(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C);(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选项C不当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D不当选,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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