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 A.将自产的电脑销售
  • B.将外购的微波炉用于职工食堂
  •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电子产品用于赠送客户
  • D.将新研发的食品交付某商场代为销售
  • E.某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其他企业使用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自产货物直接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选项B,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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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税务注销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针对已办理过涉税事宜并且已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不包括(  )。
  • A.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 B.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 C.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 D.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选项C)、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选项D)、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选项A),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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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 A.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
  • B.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
  • C.连锁超市零售卷烟
  • D.4S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只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选项C、D,只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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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征纳税人所骗取的税款
  • 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 C.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限为2年,同时加收滞纳金
  • 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同时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对于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选项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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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其40%可在税前扣除
  • B.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8%扣除
  • C.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D.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准予据实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选项B,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

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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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 A.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B.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C.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D.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E.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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