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居民个人张女士为一名服装设计师和天使投资人,2022年8月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800万元,享受该企业45%的所得分配,该企业当日完成对某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该投资企业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2024年,张女士发生以下经济行为:(1)3月份张女士将租赁合同到期的一套自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租金收取到2月份截止,每月租金2万元。张女士销售该套住房的不含税交易价格为380万元,2021年2月不含税购置价格为290万元,已知当地契税税率为2%,无法提供合理票据的房屋装修费33万元。(2)4月份与境内某企业签订服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企业提供原材料65万元,应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税额0.3万元;12月份取得加工费收入时,支付方已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3)5月份受聘在某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当月取得董事费5万元,并通过当地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捐款2万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4)7月份从境外某企业取得税前利息折合人民币8000元,当年无其他境外所得。境外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张女士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协议规定利息一般税率为15%,优惠税率为10%。(5)拍卖收藏品收入50000元,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6)当年创业投资企业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120万元,业绩报酬80万元,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5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张女士2024年无其他综合所得,选择在综合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中依次扣除公益性救济捐赠;出租住房不考虑房产税;按照最高扣除限额扣除装修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张女士2024年出租和出售该套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要求2]下列关于张女士提供承揽服务应缴纳税款的说法,正确的有( )。
[要求3]张女士的董事费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元。
[要求4]张女士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要求5]张女士拍卖收藏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要求6]张女士创业投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 A、203
- B、267
- C、540
- D、652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税法(Ⅱ)》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D
答案解析:住房出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每月租金不足10万元免增值税;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因此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2×(1-20%)×20%×50%×2=0.32(万元),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张女士转让商品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290×(1+2%)-290×(1+2%)×10%]×20%=10.92(万元)。因此2024年出租和出售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0.32+10.92=11.24(万元)。
[要求2]
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A、C,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20%)×40%-0.7=2.5(万元)。选项B、D,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承揽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和合计数(10万元),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要求3]
答案:
C
答案解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应预扣预缴张女士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要求4]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按照本题表述,一般来讲,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5%。
(3)境外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 (元) ;张女士不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所以境外已纳税额按照15%计算=8000×15%=1200 (元) ,因此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1600-1200=400 (元) 。
[要求5]
答案:
B
答案解析:纳税人取得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1000(元) 。
[要求6]
答案:
A
答案解析: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张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45%-800×70%)×20%=203(万元)。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选项B,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选项D,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6000×12-60000-100000)×20%-10500=11900(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D,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E,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1)4月1日至7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4×(700-350)÷2000=10.5(万元);
(2)8月1日至9月30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2×(700-350-180)÷2000=2.55(万元);
(3)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3×(700-350-180-100)÷2000=1.58(万元);
(4)2024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10.5+2.55+1.58=14.63(万元)。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