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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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和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 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情形 | |
| 可以解除 | 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证 | 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 |
| 不可以解除 | (1)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终止,选项A不当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B不当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权利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行政复议终止,选项C不当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行政复议中止,选项D当选。


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选项A不当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当选。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不当选。有限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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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关联交易和竞争业务的禁止规定上有什么异同?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关联交易和竞争业务的禁止规定如下表所示:
| 合伙人类型 | 关联交易 | 竞争业务 |
普通合伙人 | 约定→一致同意→× | × |
| 有限合伙人 | 约定→√ | 约定→√ |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项A不当选;监事每届任期法定为3年,公司章程不能自由规定,选项B不当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选项A不当选。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当选。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选项C当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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