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0.5分)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我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0.5分)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0.5分)
应缴纳的增值税=424÷(1+6%)×6%=24(万元)(1分)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4÷(1+6%)×30%×25%=30(万元)(1分)
有权征税。(0.5分)
理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S公司派遣甲、乙员工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因此,我国有权征税。(0.5分)
甲员工2023年7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1÷31)-5000]×30%-4410=9090(元)(0.5分)

出租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0.5分)
出售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5960-6000×60%×80%)÷(1+9%)×9%=1080(万元)(0.5分)
本项目出售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80-378×80%=777.6(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777.6×(7%+3%+2%)=93.31(万元)(1分)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0+210)×60%×80%=2980.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7500-300)×80%=576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00+200)×80%+(2980.8+5760)×5%=837.04(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2980.8+5760)×20%=1748.16(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2980.8+5760+837.04+93.31+1748.16=11419.31(万元)(2分)
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960-1080=14880(万元)
增值额=14880-11419.31=3460.69(万元)
增值率=3460.69÷11419.31×100%=30.31%,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460.69×30%=1038.21(万元)(1分)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