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2024年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 )万元。
- A、33.77
- B、34.04
- C、34.88
- D、34.01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50÷(1+13%)×13%=5.75(万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1÷(1+13%)×13%=0.12(万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500×700÷10000×(1+6%)÷(1-5%)×13%=5.08(万元)。
2024年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90+5+113)÷(1+13%)×13%+5.75+0.12+5.08=34.88(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3÷(1+13%)×13%×[1030÷(1+3%)]÷[1030÷(1+3%)+809÷(1+9% )]=7.46(万元) ;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13÷ ( 1+13% ) ×13%-7.46=5.54(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 809÷ ( 1+9% ) × 9%-5.54+1030÷ ( 1+3% ) ×3% =91.26(万元)。

2025年3月,永宏烟叶收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烟农收购烟叶,当月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烟丝,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收购价款10万元,价外补贴2万元。缴纳烟叶税2.2万元。则永宏烟叶收购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实际的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扣除率=(10+2+2.2)×(9%+1%)=1.42(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