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D,一般带有“财政”性质的,为不征税收入;选项A,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C,属于应税收入。

选项B,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夺分锦囊】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不可扣除,但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可以扣除。
2.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属于税后的利润分配,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选项A、B、D,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2万元,准予在本年扣除,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为3万元,合计为22+3=25(万元)>扣除限额=300×8%=24(万元),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4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下年扣除。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和扣除限额“孰低”扣除。
(1)二者的扣除限额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700×5%=35(万元);
(2)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40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扣除限额35万元扣除;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25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扣除;
(3)甲公司2021年度准予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合计=25+35=60(万元)。
需注意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分别”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而非合并计算后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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