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和扣除限额“孰低”扣除。
(1)二者的扣除限额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700×5%=35(万元);
(2)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40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扣除限额35万元扣除;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25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扣除;
(3)甲公司2021年度准予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合计=25+35=60(万元)。
需注意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分别”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而非合并计算后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

拓展练习
选项A、B、D,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处理,未表明甲公司处于筹建期,因此按两个限额标准“孰低”扣除。限额①为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限额②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限额①<限额②,甲公司2019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8万元

(1)企业通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30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2)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市人民政府向某灾区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2 000×12% = 240(万元),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扣除限额24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扣除;(3)甲公司2023年度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300+120=420(万元)。
【夺分锦囊】
公益性捐赠扣除:
1.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超过部分结转3年扣除;
3.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4.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1)甲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价格折扣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2)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作价税分离;
(3)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5.2÷(1+13%)×90%=36(万元)。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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