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4月取得乙、丙公司分配的股息,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丙公司6月份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10月取得技术服务费时,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11月转让丙公司股权,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 A、10
- B、30
- C、15
- D、40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1-10%)×10%+100÷(1-5%)×5%=10.82(万元)。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80×60%×6%=2.88(万元)。
非居民企业(以下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6%)-80]×25%=5(万元)。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100)×10%=30(万元)。



选项C,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选项E,对职工学历无要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扣除限额为7200×15%=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200万元,应纳税调增1200-1080=120(万元)。
发生的佣金扣除限额为合同收入金额的5%,则扣除限额=3000×5%=150(万元),实际发生佣金支出240万元,其中现金转账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佣金支出应纳税调增=240-150=90(万元)。
广告费和佣金合计应纳税调增=120+90=2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7200×5‰=36(万元),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36万元,实际发生金额80万元,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80-36=44(万元)。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则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50×8%=36(万元),实际发生额46万元,应纳税调增46-36=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50×14%=63(万元),实际发生额75万元,应纳税调增75-63=12(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50×2%=9(万元),实际拨缴8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须纳税调整。
则合计应纳税调整金额=44-430+10+12=-364(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370-960-1.13+210-364)×15%+(960-500)×50%×25%=95.73(万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