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4月取得乙、丙公司分配的股息,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丙公司6月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10月取得技术服务费时,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11月转让丙公司股权,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 A、10
- B、30
- C、15
- D、40

答案解析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1-10%)×10%+100÷(1-5%)×5%=10.82(万元)。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80×60%×10%=4.8(万元)。
非居民企业(以下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6%)-80]×25%=5(万元)。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100)×10%=30(万元)。

拓展练习
选项A、C、D,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

选项C,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表,计算纳税。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选项A);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选项C);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选项D);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选项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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