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B.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
  • D.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 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B、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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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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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和田玉买卖合同。甲公司如期交付和田玉,但是未交付和田玉的品质鉴定书。王某催告甲公司交付品质鉴定书后,甲公司仍然没有交付品质鉴定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交付品质鉴定书的行为属于从给付义务,王某可以针对此单独提起诉讼
  • B.甲公司交付品质鉴定书的义务属于次给付义务
  • C.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给付迟延,王某能解除合同
  • D.因甲公司催告后仍不交付品质鉴定书,故王某可以不支付和田玉的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它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但债权人可以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本案中交付和田玉的品质鉴定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未履行,不影响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履行,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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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遗嘱设立、特征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未成年人立遗嘱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B.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遗嘱
  • C.立遗嘱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D.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选项B,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选项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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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设立后股东出资责任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 A.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只需向公司足额缴纳
  • B.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资本
  • C.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股东或者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资本。

选项C、D,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或者该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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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 B.手机中的微信聊天属于电子数据
  • C.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D.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E.证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所做的推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选项B,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选项C,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选项D,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不能简单地认定该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选项E,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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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3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一幢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两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5日甲又在该房屋上为丙设立了居住权,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同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丙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3月20日,甲乙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乙即要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事实的法理分析中,正确的有(  )

  • A.3月15日,丙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 B.3月15日,甲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构成无权处分
  • C.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 D.乙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 E.3月20日,乙继受取得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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