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7岁的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选项D);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选项C);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选项A);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选项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选项D),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选项A);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选项B、C,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认定及清偿原则中,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A,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选项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