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债的类型及其效力观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复数主体之债对应的是简单之债

  • B.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 C.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发生给付不能

  • D.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无排除事由

本题来源:真题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可以将债分为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选项B,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是因不同法律关系的偶然竞合所致,并非法律所规定,各债务人之间亦不可能存在约定。

选项C,因种类物可以相互替代故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发生给付不能,除非该种类物全部灭失。

选项D,金钱债务均可以直接强制履行;非金钱债务也可以直接强制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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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将祖传玉器质押给乙作为担保向乙借款,乙将玉器寄存于丙处。寄存期间,丙因急需用钱以市价将玉器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下列关于物权变动及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丙、丁玉器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B.

    丁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

  • C.

    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丁主张行使对玉器的质权

  • D.

    甲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请求丁返还玉器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让与人无处分权事实的影响,合同不会因让与人无权处分而不生效、无效、效力待定。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选项A错误。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本题中,丙将玉器出售给丁是无权处分行为,而丁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玉器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选项B正确。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本题中,甲、乙都不能对丁主张权利,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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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
  • A.

    主管税务局为丁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B.

    民政部门为甲、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 C.

    县政府对县财政局报送的财政预算予以审批

  • D.

    公安部门向通过考试的丙发放驾驶执照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行政机关在登记中一般没有裁量权,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而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拥有一定的裁量权。选项C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不是基于对外履行社会管理法定职权而作出的,不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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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登记生效物权的是(  )。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 B.

    地役权

  • C.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D.

    继承房产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设立,选项A错误。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B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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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的是(  )。

  • A.

    一直免费使用的政府办公楼

  • B.

    其他公司质押的车辆

  • C.

    经营租入设备

  • D.

    布破产受理后取得的10000股可上市交易的股票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选项A、B、C中破产企业均没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选项A、B、C错误。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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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选项A错误。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负责将电子血压计运送至甲公司”,因此合同履行地为甲公司住所地,选项B正确。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选项C正确。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题目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待货物验收合格入库后支付货款。这表明履行顺序有先后,乙公司应先履行交付货物并确保货物合格的义务,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乙公司发货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此时货物尚未运抵甲公司,更未完成验收合格入库,甲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选项D正确。

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在到达交付地点之前,风险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选项E错误。

[要求2]
答案解析: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5月26日电子血压计运抵甲公司时,完成交付即所有权转移,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选项B正确,选项E错误。

[要求3]
答案解析: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选项A错误。

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不能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选项B错误。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针对100台电子血压计来说,因为存在质量瑕疵,所以不能实现100台血压计的合同目的,甲公司对此有权拒绝受领,选项D正确。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只能就这100台解除合同,不能解除全部的买卖合同,选项E错误。

[要求4]
答案解析: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乙公司的货款债权是金钱债权,且债权转让事项已经通知债务人甲公司。故无论丙公司是否善意,甲公司均不能以禁止转让为由,拒绝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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