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2个月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2)选项B: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但职工人数为300人以上(≥300)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3)选项C: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每届不超过3年即可;(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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