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E,预收货款时一般不开具发票,货物实际发出时,正常开具发票。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包括: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
【提示】此类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下列公司员工开具的购买方名称为个人姓名的票据中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 )。
选项A,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选项C,登机牌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乘机,行程单是可以作为凭证扣除的。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纳税人拒不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申报表是( )。
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申报表是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某展销集团将本集团自用一幢展馆自2023年1月起投资于全资子公司家具展销中心,该展馆于2015年7月由展销集团以800万元购置,缴纳相关税费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840万元,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折旧34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以资产评估的含税价格1325万元作为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投资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已知展销集团及家具展销中心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对外投资时,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转让所得选择分4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求: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增值税=(1325-800)÷(1+5%)×5%=25(万元)。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1325-25-(840-340)=800(万元),分4年均匀确认,每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023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700万元(500+200)。2024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900万元(500+200×2)。2025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100万元(500+200×3)。2026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300万元(500+200×4)。
家具展销中心2023~2026年接受投资的展馆计税基础是1300(1325-25)万元。
展馆转到展销中心后,应交的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理由:母公司以房产投资于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家具展销中心与展销集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余值不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因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化,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