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以下证据资料不得作为涉税鉴证依据的有( )。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选项B)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选项E)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选项C)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某中型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并取得合规票据的下列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是(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说法,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是( )。
选项C,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

下列属于税收保全的情形的有( )。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某展销集团将本集团自用一幢展馆自2023年1月起投资于全资子公司家具展销中心,该展馆于2015年7月由展销集团以800万元购置,缴纳相关税费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840万元,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折旧34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以资产评估的含税价格1325万元作为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投资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已知展销集团及家具展销中心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对外投资时,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转让所得选择分4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求: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增值税=(1325-800)÷(1+5%)×5%=25(万元)。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1325-25-(840-340)=800(万元),分4年均匀确认,每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023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700万元(500+200)。2024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900万元(500+200×2)。2025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100万元(500+200×3)。2026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300万元(500+200×4)。
家具展销中心2023~2026年接受投资的展馆计税基础是1300(1325-25)万元。
展馆转到展销中心后,应交的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理由:母公司以房产投资于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家具展销中心与展销集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余值不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因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化,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