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D,除自然人外,法人亦适用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选项B,民事主体均可以适用委托代理制度。
选项C,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特别设立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为其提供积极的救济和保护。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选项A、B)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选项C)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选项D);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B)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A)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选项E)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选项C,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选项A)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选项D)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选项E)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选项C)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B,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选项C)、基本医疗保险(选项A)、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选项B)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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