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不属于国际直接投资
  • B.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不适用我国国内法
  • C.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新设和并购,增资和参股不属于对外直接投资
  • D.我国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的不同情形,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本题来源:2021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从性质上说均属国际直接投资,选项A不当选;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投资者的母国,中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要予以适用,选项B不当选;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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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具体体现法律的属性,实现法律的功能,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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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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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国有独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
  • B.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 C.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属国有的非公司制企业
  • D.国有独资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选项A、C不当选;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选项B当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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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
  • A.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 B.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D.以虚假表示订立的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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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题15分)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53%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

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公开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年3月26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营业收入比为21%,资产净额比为44%。

2021年6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等事宜。

2021年6月16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方案。持股0.1%的自然人股东张某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在会后以此为由请求星美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星美公司拒绝。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且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要求2]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要求3]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也属购买资产。
[要求4]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案中,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资产出售,而非合并、分立,故张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5]
答案解析: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若要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其所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要求6]
答案解析: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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