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
  • A.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 B.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D.以虚假表示订立的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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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1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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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美丽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拟分立为美美公司和丽丽公司。飞和公司是美丽公司的债权人,与美丽公司就分立后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美丽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B.飞和公司有权要求美丽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 C.飞和公司有权要求美丽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 D.飞和公司可选择向美美公司或丽丽公司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公司分立债务承担,有约依约,没有约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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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 A.承兑人
  • B.背书人
  • C.出票人
  • D.保证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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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不属于国际直接投资
  • B.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不适用我国国内法
  • C.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新设和并购,增资和参股不属于对外直接投资
  • D.我国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的不同情形,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从性质上说均属国际直接投资,选项A不当选;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投资者的母国,中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要予以适用,选项B不当选;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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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本题15分)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

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要求3]
答案解析: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的存续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
[要求4]
答案解析: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5]
答案解析:孙某须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是99.7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际借款数额为95万元,该笔借款利率为5%,故实际借款本息为95+95×5%=99.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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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题10分)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职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期1年。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11月9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备于11月13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35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15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迳行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要求2]
答案解析: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A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存在此种情况。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4]
答案解析:管理人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要求5]
答案解析:王某无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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