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 1 所幼儿园和 1 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 1 月 21 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 月 20 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 年 6 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 1 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 l 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 年 7 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 5 000 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 7 月 25 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 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重作属于违约责任,但丙公司并非朱某的合同相对人。
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设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建筑物 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2022 年 12 月 15 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
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21 年 8 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制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 000 万元,借期 12 个月;甲公司以 10 套在建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 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 年 8 月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 10 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1 800 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 200 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2)10 套在建房屋拍卖后,承建该房屋建设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尚欠税 400 万元。该欠税在破产受理前产生 25 万元滞纳金,破产受理后产生 10 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欠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023 年 2 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金融政策影响。当前,国家对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好转。因此,甲公司拟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丁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但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
税务机关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和解 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