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2020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300-240=60(万元),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2021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先扣除2020年结转的金额60万元,2021年还剩有60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60万元。

甲公司取得的2400万元中,12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3000×40%=12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2400-1200-1200=0(万元)。A公司该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4800×5‰=24(万元),72万元>24万元。
按照24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24=9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80=18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即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广宣费为180万元,应纳税调整额为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应纳税调减75万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00-500×2×6%×10÷12=50(万元),应纳税调增50万元。
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60×12%=127.2(万元)
结转捐赠支出调减23万元。
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应调增20+5=25(万元)
资料(6)整体应调增25-23=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60+96-75+50+2+4-10=1127(万元)
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27×15%=169.05(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从价征收=600×(1-30%)×1.2%÷12×2=0.84(万元);房产税从租征收=30×12%=3.6(万元)
印花税=30×1‰=0.03(万元)
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合计=0.84+3.6+0.03=4.47(万元)
业务(2)应缴纳印花税=(400+400)×0.3‰=0.24(万元)
202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2700-4.47-0.24+400-300=2795.29(万元)
营业收入=25000+400=2540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25400×15%=3810(万元),实际发生3000万元,因上年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850万元可以在本年810(3810-3000)万元限额内抵扣,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5‰孰低进行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营业收入的5‰=25400×5‰=127(万元),故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12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3万元。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2000×100%=2000(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工会经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2%作为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14%作为扣除限额;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8%作为扣除限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0×2%=160(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无需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8000×14%=1120(万元)<实际发生1200万元,应纳税额调增8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0×8%=640(万元)>实际发生250万元,无需调整。
可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2000×2×5%=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00万元。
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2795.29×12%=335.43(万元)<实际捐款额400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64.5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795.29-810+373-2000+80+100+64.57=602.86(万元)
【提示】2022年出版的税法教材收录“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实际本部分优惠政策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了保持与官方教材知识点的衔接,本题仍按教材收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题中该设备注明价款500万元,可抵免税额50万元。应纳税额=602.86×25%-50=100.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