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3.5)÷(1-5%)×5%=2.82(万元)。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素板继续生产高档实木地板,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该地板厂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480×5%-2.82×65%=22.17(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3%+90.4÷(1+13%)×13%+33.9÷(1+13%)×13%-19.6= 1.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11%+2000×1+904000÷(1+13%)×11%+4000×1]÷10000=14.9(万元)
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14.9=16.1(万元)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适用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20×3×15%=459(万元)。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高档化妆品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的不含税价格[1500÷1.13=1327.43(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1020×3×40%=1224(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高档香水已纳的消费税。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5000×15%+1500÷(1+13%)×15%-459=490.12(万元)。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80%×20%×10%=1(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10%=4(万元)。
应纳的增值税=1.56+2.6+5.2-8=1.36(万元)。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12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