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1章 第2节 法律主体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考生应注意理解。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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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
  • A.北京大学
  •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D,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属于特别法人。选项C,属于营利法人。


【知识点拓展】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含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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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有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B.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B,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法律用语当中“可以”与“应当”的区别。比如“应当从轻处罚”就是法官必须从轻处罚,而“可以从轻处罚”就是法官可以不从轻处罚,也可以从轻处罚。


【知识点拓展】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2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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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自然人中,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
  • A.

    李小星,6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B.冯大猫,14周岁,系红月亮省队羽毛球运动员,每月从省队领取固定工资作为其生活来源
  • C.

    蓝小妮,23周岁,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D.

    孟大花,17周岁,系俊雅汽修行修理工,以每月固定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李小星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B,冯大猫从省队领取固定工资,但年仅14周岁,未达16周岁以上的年龄要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C,蓝小妮,虽然年龄超过18周岁,但有精神病,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孟大花,一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年龄超过16周岁不满18周岁,两个条件均满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本题选择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选择A、C、D。

注意选项B和选项D的区别,对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应从 年龄和劳动收入 两个方面来掌握,牢记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知识点拓展】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先看年龄,再看精神状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年龄<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年龄<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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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以下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是(   )。
  • A.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B.森林街道居民委员会
  • C.爱心捐助基金会
  • D.大河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选项B,居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选项C,爱心捐助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选项D,大河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


【知识点拓展】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1)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含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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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完全同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未必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题目说法正确。


【知识点拓展】

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①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③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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