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考生应注意理解。

拓展练习
选项B,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醒学员注意法律用语当中“可以”与“应当”的区别。比如“应当从轻处罚”就是法官必须从轻处罚,而“可以从轻处罚”就是法官可以不从轻处罚,也可以从轻处罚。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知识点拓展】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2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B、C、D均为正确表述。
【知识点拓展】
1.法人相关要点
①法人的概念与成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③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④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⑤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③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④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选项A,李小星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B,冯大猫,虽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年龄仅为14周岁,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C,蓝小妮,虽然年龄超过18周岁,但有精神病,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孟大花,一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年龄超过16周岁不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本题选择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选择A、C、D。
本题中应特别注意选项B和选项D的区别,对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应从年龄和劳动收入两个方面来掌握,牢记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知识点拓展】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先看年龄,再看精神状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年龄<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年龄<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自力更生”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选项A、B,不满足年龄条件,可直接排除。选项C,兼职仅为补贴生活,兼职费用并非孙小海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满足“自力更生”。选项D,白小桃不仅满足年龄条件,也满足“自力更生”的收入条件,因此白小桃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知识点拓展】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先看年龄,再看精神状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年龄<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年龄<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因此题目说法正确。
【知识点拓展】
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①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③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