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李小星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B,冯大猫虽从省队领取固定工资,但年仅14周岁,未达“16周岁以上”的年龄要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C,蓝小妮,虽然年龄超过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孟大花,一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年龄超过16周岁不满18周岁,两个条件均满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本题选择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选择A、C、D。
【注意】选项B和选项D的区别,对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应从 年龄和劳动收入 两个方面来掌握,牢记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知识点拓展】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先看年龄,再看精神状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年龄<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年龄<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拓展练习
选项A、B、C、D均为正确表述。
【知识点拓展】
1.法人相关要点
①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③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④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⑤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③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④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选项A、B、C、D均为《民法典》规定的法人解散情形。
【知识点拓展】
法人解散: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考查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考生应注意理解。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完全同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未必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题目说法正确。
【知识点拓展】
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①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③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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