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3÷(1+13%)×13%×[1030÷(1+3%)]÷[1030÷(1+3%)+809÷(1+9% )]=7.46(万元) ;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13÷ ( 1+13% ) ×13%-7.46=5.54(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 809÷ ( 1+9% ) × 9%-5.54+1030÷(1+3% )×3% =91.26(万元)。

拓展练习
该业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9%+1000×9%)×(1-10%)=1701(元)。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 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企业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23000÷(1+9% )× 9% -[ 15000÷(1+9% )× 9% -15000 × 5%÷( 1 +9% )×9%] =1899.08-1176.61 =722.47 (元)。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1÷(1+13%)×1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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