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改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办理汇算清缴的期限为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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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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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月1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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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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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月1日至3月1日

选项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选项 B,个 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 C,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 D,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 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核算内容的是( )。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选项D);(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选项C);(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选项A);(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下列各项中,属于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的有( )。
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包括: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选项A);
(3)注册验资、增资(选项C);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 90 学分。 (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

2020年8月应届大学毕业生王某入职甲公司,按照公司财务人员的要求,王某在P银行申请开立Ⅰ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工资发放。9月王某收到第一份工资和公司在P银行代办的社保卡。12月根据生活需要,王某通过P银行手机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II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P银行申请到一笔汽车消费贷款。
已知:王某在银行未开立其他结算账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Ⅱ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选项D正确)。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选项AC不正确)。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银行可以向Ⅱ类账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账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选项B正确),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 18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0 900元。
(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1 200元。
(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82 400元。
(4)出租一处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2 500元。该仓库系甲公司2006年购入。
(5)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
(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150 000元。
(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1 090元。
(8)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20 000元。
(9)取得存款利息1 750元。
已知: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税行为: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选项AC)。
④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选项B)。
⑤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选项D)。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 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⑦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