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应视同销售的是(    )。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体福利
  • B.将自产的货物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
  •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 D.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本题来源:2018年中级《经济法》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购进货物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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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 A、B:期限必然会到来,条件不一定会成就。赵某年内不一定结婚,所以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 C、D: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本题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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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 10 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 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甲与乙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 90 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借款利息在本金中进行了提前扣除违法,实际支付给丙 90 万元,故借款本金是 90 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要求5]
答案解析: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抵押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且未约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故债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
[要求6]
答案解析: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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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甲公司不得以企业内部的分立决议对抗丁企业,丁企业可以不按顺序向甲乙丙任意一家企业要求偿还。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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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纸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 B.

    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 C.

    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 D.

    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票据质押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质押”字样并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并交付。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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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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