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享用的下列权利中, 可以被代位行使的是(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权利包括:(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 求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 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选项 C 当选。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述正确。

2019 年 4 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 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 李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 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 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 年 12 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 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 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 年 1 月,甲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 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