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 A.收款人名称
  • B.确定的金额
  • C.出票日期
  • D.出票地
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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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一裁终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当事人不得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B.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C.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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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享用的下列权利中, 可以被代位行使的是(  )。

  • A.

    劳动报酬请求权

  • B.

    基本养老金请求权

  • C.

    房屋租金请求权

  • D.

    失业保险金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权利包括:(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 求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 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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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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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9 年 4 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 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 李某以现金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 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 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 年 12 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 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 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2020 年 1 月,甲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 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 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 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 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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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要求6]
答案解析:

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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