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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
  • A.50年
  • B.20年
  • C.10年
  • D.3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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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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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8年7月注册成立,由于经营不善于2019年9月解散并依法清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清算财产的是(  )。
  • A.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 B.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 C.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 D.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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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2020年6月1日,赵某向钱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条款。还款时钱某与赵某就利息支付产生纠纷,下列关于借款利息支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赵某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 B.赵某应当按照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支付借款利息
  • C.赵某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 D.赵某应当按照当地市场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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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会 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是(  )。
  • A.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 5% 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B.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 19 人,现实有董事 15 人 

  • C.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D.

    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5 000 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 1 000 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1)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选项 B 不当选;(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选项 D 不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 A 不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 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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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自农民手中购进棉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0000元,棉花于当月全部用于生产棉布,当月销售棉布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65000元。已知销售棉布增值税税率为13%,当月发生的进项税额选择在当月抵扣。甲公司2019年10月上述业务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 A.46450
  • B.38000
  • C.35000
  • D.43450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2019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65000/(1+13%)×13%-300000×10%=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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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要求6]
答案解析: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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