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选项A、C当选。

(2)依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票据。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选项B当选。

对人抗辩的情形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选项D属于对人的抗辩,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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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B.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 C.

    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D.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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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纸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担保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并交付汇票时生效

  • B.

    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时生效

  • C.

    甲公司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

  • D.

    甲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交付时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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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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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纸质)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内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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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规定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 B.

    票据到期日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C.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 D.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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