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选项A、C当选。

(2)依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票据。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选项B当选。

对人抗辩的情形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选项D属于对人的抗辩,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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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向丙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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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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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纸质)票据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他们都不涉及票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所以属于非转让背书。选项B、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票据汇票的背书种类

种类

目的

转让背书

(权利归被背书人)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权利归背书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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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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