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纸质)票据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他们都不涉及票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所以属于非转让背书。选项B、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票据汇票的背书种类
种类 | 目的 | |
转让背书 (权利归被背书人) | 转让票据权利 | |
非转让背书 (权利归背书人) | 委托收款背书 |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 |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 | |

拓展练习
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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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

因偷盗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本题中,乙受赠该票据,属于无偿取得,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超过甲。而该票据为甲偷盗所得,甲不享有票据权利,故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当选。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选项B当选;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选项C不当选;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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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
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见票即付 | 无须承兑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
支票 | ||
2.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日期,金额,收款人变更的票据无效是对出票行为而言,选项A当选;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选项B、C、D不当选。

选项A、B当选: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选项C、D当选: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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