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拓展练习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据实扣除。

不征收收入的内容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100%扣除,可以多扣除100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有利。

企业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不需要。
理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应补缴房产税=300×(1-20%)×1.2%÷12×4=0.96(万元)
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00×6÷12×11÷10000=0.44(万元)
合计应补缴金额=0.96+0.44=1.4(万元)
【提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转出进项税额=60×90%×13%+60×10%×9%=7.56(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6×7%=0.53(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56×3%=0.23(万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6×2%=0.15(万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7.56+0.53+0.23+0.15=8.47(万元)
应纳税调减160万元。
理由: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调减40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应纳税调减120万元。
①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198万元。
理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乙公司的境外研发费用,即60×80%=48(万元),48万元未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150×2/3=100万元),所以可以加计扣除金额=150+48=198(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164万元。
理由: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限额1=330×60%=198(万元),扣除限额2=(32000+1200)×5‰=166(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66万元,应纳税调增330-166=164(万元)
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应纳税调增10万元。
理由: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应纳税调增74.78万元。
理由: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1460.13×12%=175.22(万元),应纳税调增250-175.22=7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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