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且在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时,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打理,乙收取租金,夫妻双方未参与任何与租赁相关的事务,故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选项D,恋爱 /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名下房屋装修出资,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该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使用了装修利益,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有效,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出资方无权直接要求返还装修本金及利息,仅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房屋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适当补偿。

选项A,张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适用可撤销婚姻规则。婚姻成立需登记,未登记的自始无效。
选项B,赵某伪造房产证属于婚前财产欺诈,财产欺诈不构成婚姻撤销事由。王某可主张离婚或财产赔偿,但不得主张撤销婚姻。
选项C,孙某未满20周岁(女性法定婚龄为20周岁),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需撤销。
选项D,李某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事由。张某在发现后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符合撤销权行使期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甲作为收养人,若与送养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包括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选项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例中,由于乙是未成年,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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