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小陈幼年时被戚某夫妇收养,小陈结婚后与戚某夫妇不和,戚某夫妇遂解除了与小陈的收养关系,戚某夫妇无子女,年老体衰且无生活来源。戚某夫妇要求小陈给付生活费,遭到小陈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法律义务,但是负有道义上的义务
  • B.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戚某夫妇提出的,所以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 C.因为小陈与戚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 D.因为戚某夫妇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所以小陈应当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
本题来源: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立即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答疑引导
立即咨询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小林的父亲与小天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现小林和小天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 B.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陈某(28岁,女)与戚某(32岁,男)通过他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后戚某要求结婚,陈某不同意,戚某威胁不结婚就弄死陈某全家,陈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陈某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2年内要求撤销该婚姻
  • B.陈某不能以戚某胁迫其结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 C.陈某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 D.陈某无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本题为胁迫婚姻,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选项A、B不当选。

(2)本题不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陈某无权主张该婚姻无效。所以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 A.重婚的
  • B.未达法定婚龄的
  • C.因受胁迫而结婚的
  • D.因受欺诈而结婚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了结婚的主观实质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事由:(1)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2)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选项A、D、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系同居关系,因甲乙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件,故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婚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情况,并且可撤销的婚姻关系种类也不同于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如果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2)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题眼在,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要求2]
答案解析:

(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且在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时,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打理,乙收取租金,夫妻双方未参与任何与租赁相关的事务,故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选项D,恋爱 /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名下房屋装修出资,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该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使用了装修利益,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有效,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出资方无权直接要求返还装修本金及利息,仅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房屋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适当补偿。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5题
[单选题]甲(35岁)与乙(8岁)的收养协议经某市民政部门登记后成立。三年后,甲因经济困难欲解除收养关系。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不得在乙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

  • B.

    乙与甲的养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解除影响

  • C.

    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若乙成年后解除收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恢复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甲作为收养人,若与送养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包括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选项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例中,由于乙是未成年,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