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是(  )。  
  • A.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 B.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
  •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 D.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本题来源: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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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 A.重婚的
  • B.未达法定婚龄的
  • C.因受胁迫而结婚的
  • D.因受欺诈而结婚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了结婚的主观实质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事由:(1)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2)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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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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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选项A、D、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系同居关系,因甲乙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件,故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婚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情况,并且可撤销的婚姻关系种类也不同于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如果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2)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题眼在,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要求2]
答案解析:

(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且在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时,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打理,乙收取租金,夫妻双方未参与任何与租赁相关的事务,故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选项D,恋爱 /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名下房屋装修出资,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该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使用了装修利益,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有效,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出资方无权直接要求返还装修本金及利息,仅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房屋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适当补偿。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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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35岁)与乙(8岁)的收养协议经某市民政部门登记后成立。三年后,甲因经济困难欲解除收养关系。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不得在乙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

  • B.

    乙与甲的养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解除影响

  • C.

    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若乙成年后解除收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恢复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甲作为收养人,若与送养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包括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选项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例中,由于乙是未成年,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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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甲婚前自有一套房产,婚后与妻子乙书面约定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共同名下,但直至二人起诉离婚,房屋仍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就房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未完成过户登记,该房产直接归甲个人所有,无需向乙补偿
  • B.法院可结合婚姻存续时长、生育子女、双方过错、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属,并确定补偿金额
  • C.只要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法院就必须判决房产全部归甲所有
  • D.乙只要不同意过户,甲就有权直接撤销房产赠与约定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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