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是(  )。  
  • A.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 B.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
  •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 D.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本题来源: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 A.知识产权的收益
  •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 C.遗嘱继承或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
  • D.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 E.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C,E
答案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1)选项A、B、C、D,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选项E,属于“协议离婚”应当符合的条件。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

小陈幼年时被戚某夫妇收养,小陈结婚后与戚某夫妇不和,戚某夫妇遂解除了与小陈的收养关系,戚某夫妇无子女,年老体衰且无生活来源。戚某夫妇要求小陈给付生活费,遭到小陈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法律义务,但是负有道义上的义务
  • B.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戚某夫妇提出的,所以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 C.因为小陈与戚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小陈没有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 D.因为戚某夫妇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所以小陈应当给予戚某夫妇生活费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 A.重婚的
  • B.未达法定婚龄的
  • C.因受胁迫而结婚的
  • D.因受欺诈而结婚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了结婚的主观实质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事由:(1)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2)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选项A、D、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系同居关系,因甲乙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件,故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婚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情况,并且可撤销的婚姻关系种类也不同于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如果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2)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题眼在,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要求2]
答案解析:

(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且在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时,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打理,乙收取租金,夫妻双方未参与任何与租赁相关的事务,故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选项D,恋爱 /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名下房屋装修出资,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该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使用了装修利益,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有效,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出资方无权直接要求返还装修本金及利息,仅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房屋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适当补偿。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
点此查看答案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